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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秘書室Office of Secretar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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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稽核組

教育部【函釋】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之知情範圍

說明:
 一、依據111年3月18日苑科大學字第1110210896號函(併復)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三、參照本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有助於防治教育之執行部分),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四、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