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宣導須知
編號 |
權利與義務項目 |
法源依據 |
一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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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校教職員工(含雇員、專案人員及研究助理)相互間於本校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於事實發生後1年內,以具名之書面資料向本校人力資源室提出申訴。 |
修平科技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2條及第7條 |
2 |
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校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如下: 1.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4)24961100-7100 2.電子信箱:ohr@mail.hust.edu.tw 3.傳真機號碼:(04)24961184 |
修平科技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5條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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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1.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教師發現其與學生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4.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6、7、8條及修平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8、9條 |
2 |
校園性別事件的法定通報義務 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3.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4.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5.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 |
3 |
本校通報窗口
1.本校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向本校軍訓室「校安中心」通報,並由校安中心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含媒體報導事件)時,由學務處學生發展中心(電話:24961100轉6260、電子信箱:aa@mail.hust.edu.tw)負責收件。 |
修平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10條及第13條第1、2項 |
4 |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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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7-1條 |
5 |
教師法與性別事件相關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相關規定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3.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教師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法第13條 |
6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貼心小叮嚀—避免危險情境產生
1.於研究室指導、輔導學生養成『開門』習慣,避免二人單獨共處一室或一車內。
2.於家人不在家情況避免邀約學生至家中。
3.除課業指導必要外,避免接觸學生身體(即使握手、拍肩仍宜視場合斟酌),於課業指導如有需要接觸學生身體時,請先徵詢學生同意再指導,並避免接觸時間太長。
4.為避免學生因偷窺或偷拍而觸法,請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5.請師長協助強化學生法律認知,並宣導學生應避免單獨到校園偏僻的死角。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及刑法第315條 |
連絡窗口 |
承辦人及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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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收件窗口 |
人力資源室#7100或#7109 |
ohr@mail.hust.edu.tw |
校安中心通報 |
軍訓室(04)24923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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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收件窗口 |
學務處學生發展中心#6260 |
aa@mail.hust.edu.tw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秘書室許清芬#6017或#6020 |
sheuf@mail.hust.edu.tw |
10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