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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Office of Secretar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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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稽核組

教育部制訂「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原則」

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預防及處理原則

一、為預防及處理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以下簡稱活動)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防治性騷 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 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提供本原則請學校參考辦理。

二、參與活動之外國學者專家,因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第 7 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9 條規定之教師、職員或工友,爰不適用性平法,係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工法。外國學者專家於活動以外之行為,非屬本原則所定學校處理範圍。

三、預防措施:

(一)學校應於活動計畫書或參與人員行前通知中,揭示禁止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規定,載明事件發生時之求助或申訴窗口聯繫方式,並於活動籌辦過程中,向工作人員及相關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以書面或當面宣達周知。活動場地應有禁止性騷擾之中、外文標示。

(二)學校於邀請外國學者專家參與時,宜提供我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相關法令說明,必要時得請其簽署活動期間內不得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聲明文件。

四、處理措施:

(一)倘學校人員疑似遭受外國學者專家性侵害或性騷擾,學校應於知悉後進行相關通報,通報類別如下:

     1、疑似性侵害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

     2、未滿 18 歲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

     3、18歲以上之疑似性騷擾事件:校安通報。

(二)學校應提供疑似被害人必要之協助(包括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外語翻譯資源等),另積極協助疑似被害人依以下法規申訴及調查:

 1、被害人為學生: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 查。

     2、被害人為執行職務之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由學校依性工法第 13 條第1項所定之申訴 及處理流程調查處理。

(三)為保障疑似被害人權益,並配合警察機關或學校之調查,必要時由主辦活動之學校相關單位主管,通知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外國學者之服務學校(單位)。

五、後續改善措施:學校應將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情形,提交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據以規劃未來辦理活動之防治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