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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秘書室Office of Secretar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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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稽核組

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14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17條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1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