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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組
稽核組Section of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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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稽核組

教育部函告修正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敬請參閱。

教育部函告修正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行為人:行為人是否基於故意、與被害人之關係(是否直接指導)、過往有無類似行為經學校調查屬實、曾處置告誡後再犯、有無挾怨報復、污衊/轉嫁責任予被害人、串供、不當施壓被害人或其他受事件牽連之相關人等、不具悔意之犯後態度。
(二)被害人:被害人年齡(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狀況是否無法應變或反抗。
(三)行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數、被害人所受影響、被害人受害之狀況(程度)、侵害之結果是否發生等。
(四)行為樣態: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次數多寡、侵害時間長短、侵害之時間點(於個別指導時、上課時或其他時間)、是否由權力較大之一方主動、是否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
(五)其他:對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範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