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函告修正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行為人:行為人是否基於故意、與被害人之關係(是否直接指導)、過往有無類似行為經學校調查屬實、曾處置告誡後再犯、有無挾怨報復、污衊/轉嫁責任予被害人、串供、不當施壓被害人或其他受事件牽連之相關人等、不具悔意之犯後態度。 (二)被害人:被害人年齡(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狀況是否無法應變或反抗。 (三)行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數、被害人所受影響、被害人受害之狀況(程度)、侵害之結果是否發生等。 (四)行為樣態: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次數多寡、侵害時間長短、侵害之時間點(於個別指導時、上課時或其他時間)、是否由權力較大之一方主動、是否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 (五)其他:對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範圍等因素。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111/10/05 編號 委 員(職 稱) 單 位 姓名 備註 1 主任委員 (校 長) 陳建勝 2 當然委員 (副校長) 陳美菁 女 3 當然委員 (主任秘書) 林彥霆 4 當然委員 (教務長) 林建良 5 當然委員 (學務長) 姜文忠 6 當然委員 (代理總務長) 戴伯芬(10/5) 女 7 當然委員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章綺霞 女 8 委員 (教師代表)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李銘薰 女 9 委員 (教師代表) 電機工程系 劉文頡 10 委員 (教師代表) 企業經營管理系 林淑玲 女 11 委員 (教師代表) 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系 陳俊碩 12 委員 (教師代表) 應用日語系 蔡女齡 女 13 委員 (教師代表) 數位媒體設計系 吳綉華 女 14 委員 (教師代表) 觀光與遊憩管理系 褚曾文 女 15 委員 (教師代表) 通識教育中心 胡雲雯(9/1) 女 16 委員(職員代表) 教務處 李連鑫 女 17 委員(職員代表) 總務處 邱素卿 女 18 委員 (學生代表) 資網系二甲 張醒辰 19 委員 (學生代表) 行流系四乙 劉君萍 女 聘期:111/8/1 ~ 113/7/3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111/8/26 編號 委 員(職 稱) 單 位 姓名 備註 1 主任委員 (校 長) 陳建勝 2 當然委員 (副校長) 陳美菁 女 3 當然委員 (主任秘書) 林彥霆 4 當然委員 (教務長) 林建良 5 當然委員 (學務長) 姜文忠 6 當然委員 (總務長) 黃淳德 7 當然委員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章綺霞 女 8 委員 (教師代表)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李銘薰 女 9 委員 (教師代表) 電機工程系 劉文頡 10 委員 (教師代表) 企業經營管理系 林淑玲 女 11 委員 (教師代表) 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系 陳俊碩 12 委員 (教師代表) 應用日語系 蔡女齡 女 13 委員 (教師代表) 數位媒體設計系 吳綉華 女 14 委員 (教師代表) 觀光與遊憩管理系 褚曾文 女 15 委員 (教師代表) 通識教育中心 胡雲雯(9/1) 女 16 委員(職員代表) 教務處 李連鑫 女 17 委員(職員代表) 總務處 邱素卿 女 18 委員 (學生代表) 資網系二甲 張醒辰 19 委員 (學生代表) 行流系四乙 劉君萍 女 聘期:111/8/1 ~ 113/7/3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111/8/1 編號 委 員(職 稱) 單 位 姓名 備註 1 主任委員 (校 長) 陳建勝 2 當然委員 (副校長) 陳美菁 女 3 當然委員 (主任秘書) 林彥霆 4 當然委員 (教務長) 林建良 5 當然委員 (學務長) 姜文忠 6 當然委員 (總務長) 黃淳德 7 當然委員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章綺霞 女 8 委員 (教師代表)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李銘薰 女 9 委員 (教師代表) 電機工程系 劉文頡 10 委員 (教師代表) 企業經營管理系 林淑玲 女 11 委員 (教師代表) 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系 陳俊碩 12 委員 (教師代表) 應用日語系 蔡女齡 女 13 委員 (教師代表) 數位媒體設計系 吳綉華 女 14 委員 (教師代表) 觀光與遊憩管理系 褚曾文 女 15 委員 (教師代表) 通識教育中心 陳月秋 女 16 委員(職員代表) 教務處 李連鑫 女 17 委員(職員代表) 總務處 邱素卿 女 18 委員 (學生代表) 資網系二甲 張醒辰 19 委員 (學生代表) 行流系四乙 劉君萍 女 聘期:111/8/1 ~ 113/7/31
說明: 一、依據111年3月18日苑科大學字第1110210896號函(併復)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三、參照本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有助於防治教育之執行部分),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四、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08171 號函辦理。 修正條文 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一、依據「修平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綱要」第八條爲提升本校師生性別意識,加強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防範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訂定「修平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二、修平科技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檢核彙總表 檢核時間:111/1/5(三) ~ 111/1/14(五) (營繕組111/2/8) 組別 工作指標 工作項目 目標值 執行單位 檢核委員 一、行政組織與運作組 行政組織及會議工作 (一)推動性平教育 1.1.1 性平委員聘任 每學年 至少1次 秘書室 稽核組 張乃英 1.1.2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 每學期 至少1次 張乃英 與協調 (二)性平相關業務之推動 1.2.1 整編年度工作計畫 1份 秘書室 稽核組 蔡女齡 1.2.2 整編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份 蔡女齡 1.2.3 宣導性平相關政令與法規 配合政令與 法規頒布 時間宣導 葉京怡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宣輔組 職員工研訓 (一)推動性平教育教 2.1.1 定期辦理教職員研習課程 每學年 至少1次 人力資源室 陳愛華 2.1.2 推派性平有關人員或委員參加校外性平相關研習或活動 每學年 至少3人次 秘書室 稽核組 陳愛華 (二)性平教育學生宣導與輔導 2.2.1 舉辦性平相關班級輔導 每學期 至少1次 學務處 學生發展中心 馮文君 2.2.2 推展校園性別平等意識宣導 每學期 至少1次 馮文君 2.2.3 強化性平相關案例及法令宣導 每學期1次 學務處 生活輔導組 蔡麗雀 2.2.4 辦理科系迎新或社團集訓等活動前,應安排課程或講習 每學期1次 學務處 課外活動組 陳威仁 2.2.5 辦理寒假及暑假社團集訓進行相關宣導 每學期1次 陳威仁 三、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組 宣導 (一)推動課前性平教育 3.1.1 配合通識課程做性別教育宣導 每學年1次 博雅學院 謝俐麗 教學 (二)開發課程教材與 3.2.1 開設性平教育課程或講座 每學年 100人次 謝俐麗 教育宣導 (三)推動實習前性平 3.3.1 辦理學生實習前性騷擾防治宣導 每學期1次 教務處 註冊課務組 葉京怡 (四)性別文化社區推廣 3.4.1舉辦社區性別文化推廣活動 每學期 至少1次 學務處 學生發展中心 馮文君 四、校園文化環境與安全組 險空間 (一)檢視校園危 4.1.1 定期檢視校園危險空間並公告危險地圖 每學年 至少1次 學務處 軍訓室 蔡麗雀 (二)加強校園安全設施維護 4.2.1 緊急求救按鈕維護 每月維護 1次 總務處 營繕組 胡君如 4.2.2 全校監視系統點檢維修 每週定期 維護1次 計48次 胡君如 4.2.3 電梯內緊急求救電話設備維護 每月定期 檢查1次 胡君如 4.2.4 校園女生廁所緊急求救開關檢查及維護 每月定期 檢查1次 胡靜函 4.2.5 集(哺)乳室設備維護 每月定期 檢查1次 胡靜函 與改善危險空間 (三)規劃校園安全空間 4.3.1 定期召開有關校園安全空間會議 每學年 至少1次 總務處 (110-1未召開會議,本次不需檢核) 胡靜函